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 第8條
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第8條
自律會會議由院長召集並任主席;依
第二條
第三項規定合設自律會,致有二位以上院長為委員者,由資深之院長召集並任主席。 院長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會議時,由院長指定之委員一人為之。 自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無議案時得不召開,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委員二人以上亦得以書面請求院長召集。 自律會會議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審議時,各委員陳述之意見,應列入紀錄。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7條
看 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全文
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