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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第18條

司法院派員視導所屬法院時,得調閱自律會會議之相關卷證。 各級法院自律之實施情形,得作為司法院辦理各級法院團體績效評比之參考。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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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