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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 第14條

自律會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並即層報司法院核備。 司法院認為自律會之決議不當時,得發交該法院重行審議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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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