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各級稅務人員輪調辦法
› 第2條
各級稅務人員輪調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之單位為財政部賦稅署、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省(市)財政廳(局)之稅務單位與各縣市稅捐稽徵處。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
本辦法適用於前條所列各單位七職等以上稅務人員,但主計、人事人員除外。
第4條
實施輪調稅務人員之任期,每期定為三年,期滿應即輪調,必要時得予延長,但延長任期最多不得超過三…
第5條
實施輪調稅務人員之任期,自實際到職之日起算,並以每年一月底及七月底為屆滿基準日期。其在本辦法…
第6條
任期屆滿輪調人員,應由各原屬稅務機關或主管稅務機關,就其品德、學識、才能及服務成績等項,予以…
第7條
前條所定輪調人員案件之審議,由財政部設立「稅務人員輪調案件審議委員會」審議之。前項委員會以財…
第8條
審議會之決議分由財政部及省(市)政府循人事法令所定任免程序辦理。
第9條
經核定輪調人員,應依限赴調,除因特殊情形經報准者外,如逾期赴調或抗調者,應視情節輕重,依有關…
第10條
經核定輪調人員,得依出差旅費規則規定,核給其本人及眷屬赴任旅費,並發給搬遷費。
第11條
各輪調單位臨時出缺人員之遞補,內部人員之互調及因業務需要之遷調,均由各單位自行辦理,不受本辦…
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1條
看 各級稅務人員輪調辦法 全文
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