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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稅務人員輪調辦法 第5條

實施輪調稅務人員之任期,自實際到職之日起算,並以每年一月底及七月底為屆滿基準日期。其在本辦法施行前屆滿一次或連任期限者,均以本辦法施行時之次年一月底為屆滿基準日期。分批辦理輪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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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