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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稅務人員輪調辦法 第7條

前條所定輪調人員案件之審議,由財政部設立「稅務人員輪調案件審議委員會」審議之。 前項委員會以財政部及省(市)有關單位首長為委員組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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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