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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稅務人員輪調辦法 第6條

任期屆滿輪調人員,應由各原屬稅務機關或主管稅務機關,就其品德、學識、才能及服務成績等項,予以綜合考評,填具考評表(如附件一)於任期屆滿二個月前,擬具輪調人員名單,函報核轉財政部審議。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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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