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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訓練及職前訓練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未規定之事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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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