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各級行政法院法官甄試審查辦法 › 第10條

各級行政法院法官甄試審查辦法 第10條

經甄試審查委員會甄試審查合格人員,應依「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訓練 及職前訓練辦法」規定施予職前訓練合格後,並經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 審議通過,任用之。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各級行政法院法官甄試審查辦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