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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行政法院法官甄試審查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申請甄試審查人員,係指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 款至第六款、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規定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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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