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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行政法院法官甄試審查辦法 第8條

甄試方式,採筆試及口試。筆試平均分數未達六十分者,不得參加口試。 應考人亦得申請加考憲法或行政法等一種專門著作審查,並以獨立完成及 最近五年出版者為限,字數須在十萬字以上,且於每篇詳註參考書目之章 節或頁次,期刊之卷期別及頁次,應考之著作應提出三冊。 筆試科目為書類製作、行政程序法及行政爭訟法三科。 甄試成績之計算,依下列規定: 一、併採筆試及口試兩種方式者,筆試成績占百分之九十,口試成績占百 分之十,合併計算考試總成績後,擇優錄取。 二、併採筆試、口試及著作審查者,筆試成績占百分之七十,著作審查成 績占百分之二十,口試成績占百分之十,合併計算考試總成績後,擇 優錄取。 前項筆試成績之計算,為行政程序法、行政爭訟法各占百分之四十、書類 製作占百分之二十。 口試成績不滿六十分者,不予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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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