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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行政法院法官甄試審查辦法 第13條

本辦法施行前依「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甄試審查要點」甄試審查合格者,視 為已依本辦法之規定甄試審查合格。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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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