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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行政法院法官甄試審查辦法 第3條

司法院設各級行政法院法官甄試審查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人,其中一人為 主任委員,由司法院副院長兼任,餘指派秘書長、副秘書長、行政訴訟及 懲戒廳廳長、人事處處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首都所在地高等行政法院 院長、各級行政法院法官三人外,另由司法院遴聘行政院代表、考試院代 表、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各二人兼任之,以辦理甄試審查事項。 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秘書長代理之。 本委員會須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主席有投票權,可否同數時 視為不通過。 本委員會開會時,委員須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指派委員以外委員,逐案遴聘,其出席費並依相關規定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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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