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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行政法院法官甄試審查辦法 第9條

應考人申請加考之著作審查,由司法院指定一人及遴聘最高行政法院法官 一人、相關著作學者一人,分別審查之,並以平均分數為著作審查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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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