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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行政法院法官甄試審查辦法 第7條

申請甄試審查人員應檢附申請書、簡歷表 (如附表) 、學位證明、公立醫 院體格檢查合格之體檢表 (符合司法官特考之體格檢查標準) 、公務人員 考試及格證書或經銓敘審定合格之證明書 (執業律師申請充任高等行政法 院法官者得免附) ,及依下列申請資格檢附相關文件,以供審查: 一、任教授或副教授者:檢附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或 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所規定之講授科目證明文件 (含教育部教師資 格審查合格證書及任教學校核實出具之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證明文件 ) 。 二、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或副研究員者:檢附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證明及 憲法、行政法之專門著作一種,並以獨立完成及最近五年出版者為限 ,字數須在十萬以上,並於每篇詳註參考書目之章節或頁次,期刊之 卷期別及頁次,共三冊。 三、任政府機關之公務人員辦理訴願或法制業務者:檢附辦理訴願或法制 業務之年資及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文件 (辦理訴願或法制業務之年資得 合併計算) 、另辦理訴願業務者,提出服務機關證明其承辦之訴願決 定書草稿二十件;辦理法制業務者,提出服務機關證明其承辦之文稿 二十件,並均裝訂成冊,共三冊。 四、執業律師:檢附律師高等考試及格證書、執行律師職務之登錄證件、 實際從事律師職務之成績優良年資證明文件 (其起算點自其向行政法 院提出第一件書狀時起算) 、承辦行政訴訟之書類二十件,每一案號 為一件,裝訂成冊,共三冊。 前項第三款所稱之政府機關,係指中央、地方之各級行政機關,而不以行 政院所屬機關為限。 第一項各款應考之年資,計算至筆試日期之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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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