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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行政法院法官甄試審查辦法 第5條

司法院對申請甄試審查人員,應先作品德調查,並得函請申請人曾任職機 關、學校或登錄地區之律師公會提供相關資料或表示意見,如品德欠佳或 受行政懲處或曾依公務員懲戒法或律師法受懲戒處分者,不予甄試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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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