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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 第11條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11條
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種類如下: 一、連結送水管。 二、消防專用蓄水池。 三、排煙設備(緊急昇降機間、特別安全梯間排煙設備、室內排煙設備)。 四、緊急電源插座。 五、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 六、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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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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