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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 第27條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27條
下列場所應設置消防專用蓄水池: 一、各類場所其建築基地面積在二萬平方公尺以上,且任何一層樓地板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二、各類場所其高度超過三十一公尺,且總樓地板面積在二萬五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三、同一建築基地內有二棟以上建築物時,建築物間外牆與中心線水平距離第一層在三公尺以下,第二層在五公尺以下,且合計各棟該第一層及第二層樓地板面積在一萬平方公尺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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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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