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 第6條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6條
供
第十二條
第五款使用之複合用途建築物,有分屬同條其他各款目用途時,適用本標準除
第十七條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
第十九條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
第二十一條
第二款、
第二十三條
第一款、第二款及
第一百五十七條
以外之規定,以各目為單元,按各目所列不同用途,合計其樓地板面積,視為單一場所。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5條
看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全文
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