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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20條

下列場所應設置手動報警設備: 一、三層以上建築物,任何一層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二、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目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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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