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 第25條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25條

建築物除十一層以上樓層及避難層外,各樓層應選設滑臺、避難梯、避難橋、救助袋、緩降機、避難繩索、滑杆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具同等性能之避難器具。但建築物在構造及設施上,並無避難逃生障礙,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 第24條看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全文第2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