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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學位名稱訂定程序授予要件及代替碩士博士論文認定準則 第1條

本準則依學位授予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七條第四項及第九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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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