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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10條

合作社理事、監事或社員代表之選舉,除章程另有規定、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決議外,得經社務會之決議,提出候選人參考名單,其人數為應選出名額同額以上,並考量性別平等。但候選人不以參考名單所列者為限。 前項候選人以其所屬社員或社員代表為限。 創立會之選舉,其候選人參考名單,由籌備會決議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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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