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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20條

合作社選舉時,應由出席會議人員互推或由會議主席指定若干人為選務人員,辦理投票及開票事務。 前項選務人員包括發票員、唱票員、記票員、監票員及代書人。 經依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公告之候選人,不得兼任選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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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