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 第8條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8條

理事會主席、監事會主席、理事、監事或社員代表之辭職,應以書面為之,辭職書送達合作社社址所在地時,即生效力,由候補人員依次遞補。 辭職人員原辦理之任務工作,應完成交接事宜。交接、辭職及遞補情形,應於會議提出報告案。 第一項辭職生效後,不得在同一任期內再行當選原職。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