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 第5條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5條

合作社理事、監事由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選舉之,其名額依下列規定: 一、合作社之理事至少三人,在縣(市)以下合作社不得超過十五人,在省(市)合作社不得超過二十五人,在全國性合作社不得超過三十五人。 二、合作社之監事至少三人。但超過三人時,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 合作社得置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