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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31條

選舉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一、未依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二、圈寫之被選舉人超出應選出名額或限制連記名額。 三、圈寫之被選舉人姓名與社員名冊不符。 四、圈寫之位置不能辨別為何人。 五、圈寫後經塗改。 六、書寫字跡模糊不能辨識。 七、污染致不能辨別。 八、夾寫其他文字或符號。但被選舉人有二人以上同姓名,在下端註明區別者,不在此限。 九、附有暗號作用。 十、簽名、蓋章或捺指模。 十一、用鉛筆圈寫。 十二、撕破不完整。 十三、完全空白。 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屬部分性質者,該部分無效。 前二項無效票之認定有疑義時,由會議主席及監票員會商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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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