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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仲裁協會組織及仲裁費用規則
› 第11條
商務仲裁協會組織及仲裁費用規則 第11條
第 二 章 商務仲裁協會之組織
各商務仲裁協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分別 或聯合舉行一次。必要時均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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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各商務仲裁協會理事、監事為義務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12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者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理事、監事之解任,章程之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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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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