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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仲裁協會組織及仲裁費用規則 第9條

各商務仲裁協會,應置理事九人至三十一人,監事三人至九人,由會員代 表於會員大會中互選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候補理事、監事之名 額分別不得超過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 前項理事、監事應分別互選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其名額分別不得超過理 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為會員大 及理事會之召集人;常務監事三人以上者,互推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 各商務仲裁協會應將前兩項選舉結果,自選舉之日起十五日內依左列規定 報請核備: 一、縣 (市) 商務仲裁協會報請縣 (市) 政府核備。 二、省 (市) 商務仲裁協會報請省 (市) 政府核備。 三、全國商務仲裁協會報請內政部、法務部、經濟部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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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