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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仲裁協會組織及仲裁費用規則 第12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者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理事、監事之解任,章程之修改及重要財產之處分,應以會員代表過半 數之出席,出席者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除另有規定外,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 出席者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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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