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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仲裁協會組織及仲裁費用規則 第8條

凡公私營工、商、農、礦、企業及貿易性之機構、團體,均得為商務仲裁 協會之會員。 各商務仲裁協會會員應按其自行選擇之等級繳納會費。 前項會員得選派代表一人至五人,依繳納會費之等級決定代表名額。各會 員代表之表決權、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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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