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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仲裁協會組織及仲裁費用規則 第5條

仲裁契約當事人約定或商請由商務仲裁協會代為選定仲裁人者,除別有約 定外,其聲請依左列規定: 一、兩造當事人之住所、主事務所或本公司在同一直轄市、縣 (市) 者, 向該直轄市、縣 (市) 之商務仲裁協會聲請。 二、兩造當事人之住所、主事務所或本公司不在同一縣 (市) 而在同一省 者,向該省之商務仲裁協會聲請;不在同一省 (市) 者,向全國商務 仲裁協會聲請。 三、仲裁契約有關國際貿易或當事人有一造為外國人或其住所、主事務所 或本公司在外國者,向全國商仲裁協會聲請。 四、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應向縣 (市) 商務仲裁協會聲請而該縣 (市) 無商務仲裁協會者,向省之商務仲裁協會聲請;應向省 (市) 商務仲 裁協會聲請而該省 (市) 無商務仲裁協會者,向全國商務仲裁協會聲 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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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