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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仲裁協會組織及仲裁費用規則 第6條

各商務仲協會之設立,應檢具章程,依左列程序為之: 一、縣 (市) 商務仲裁協會,應報經縣 (市) 政府徵得該管地方法院同意 後核准之。 二、縣 (市) 商務仲裁協會,應報經省 (市) 政府徵得該管高等法院或地 方法院同意後核准之。 三、全國商務仲裁協會,應報經內政部徵得法務部、經濟部同意後,陳報 行政院徵得司法院同意核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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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