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商品電磁相容性管理辦法 › 第10條

商品電磁相容性管理辦法 第10條

取得電磁相容型式認可證明書之商品,於市場銷售時應與所申請型式認可 之樣品具一致性。 標準檢驗局得於市場購樣檢驗,經檢驗未符合標準之產品,得令廠商回收 ,並依商品檢驗法有關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商品電磁相容性管理辦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