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商品電磁相容性管理辦法 › 第6條

商品電磁相容性管理辦法 第6條

電磁相容型式試驗報告應以委託試驗方式向相關之指定認可試驗室取得。 電磁相容指定認可試驗室之認可規定,由標準檢驗局另訂之。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商品電磁相容性管理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