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商品電磁相容性管理辦法 › 第11條

商品電磁相容性管理辦法 第11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註銷其型式認可: 一、申請註銷。 二、歇業。 三、指定為應施電磁相容檢驗之商品,經公告廢止者。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商品電磁相容性管理辦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