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商品電磁相容性管理辦法 › 第7條

商品電磁相容性管理辦法 第7條

標準檢驗局於審查電磁相容型式試驗報告時,得要求申請者提供樣品以執 行全部或部分試驗。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商品電磁相容性管理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