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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電磁相容性管理辦法 第12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型式認可: 一、產品未依規定標示,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 二、經市場購樣檢驗,其產品檢驗未符合標準,經通知限期回收,逾期未 收回者。 三、無故拒絕抽取樣品檢驗者。 四、未繳納規費,經通知限期繳納,逾期未繳者。 五、未依核定範圍使用認可證明書及其標示者。 以不正當方法取得型式認可者,撤銷其型式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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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