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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20條

商業訴訟事件於起訴前,應經商業法院行調解程序。但提起反訴或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者,不在此限。 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商業法院起訴或經裁定移送商業法院者,視為調解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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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