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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32條

調解成立者,聲請人得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所繳聲請費四分之三。 於訴訟程序經移付調解而調解成立,當事人得自調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扣除應繳裁判費四分之一後之餘額。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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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