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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24條

商業調解程序,由商業法院之法官行之。但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之一第一項移付調解事件,得由受命法官行之。 法官得斟酌商業調解委員之學識、經驗、個別商業事件性質或其他情事,選任商業調解委員一人至三人先行調解。 前項情形,當事人合意選任商業調解委員者,應從其合意選任之。 商業調解委員應基於中立、公正之立場,處理商業調解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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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