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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27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程序代理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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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