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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28條

商業調解程序應於商業調解委員選任後六十日內終結。但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法官參酌事件之性質、當事人狀況或其他情事,認為調解不利於紛爭之迅速與妥適解決者,視為調解不成立,並告知或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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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