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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23條

商業法院得經政府機關、學術機構、職業團體、商業團體、工業團體或其他機關團體推薦,遴聘對商業事件具有專門學識經驗之人為商業調解委員。 商業調解委員之資格、遴聘、考核、訓練、解任及報酬等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民事訴訟法有關法官迴避之規定,於商業調解委員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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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