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商業事件審理法 › 第31條

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31條

因財產權商業訴訟事件而聲請調解者,其調解聲請費之徵收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之規定;應徵收之聲請費,逾新臺幣二十五萬元者,超過部分免予徵收。非因財產權事件而聲請調解者,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三千元。
AI 白話解釋
← 第30條看 商業事件審理法 全文第3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