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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市場商品檢驗業務處理辦法 第18條

國內市場商品檢驗登記證以「商品檢驗局」名義頒發,由該局預蓋印信及 局長簽章,交由當地檢驗機構填發,並應副署填發機構首長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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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