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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使用許可申請辦法 第11條

海洋資源地區使用許可定有使用期限者,於期限屆滿前一年內,得依本法第二條第七條規定重新申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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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