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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使用許可申請辦法
› 第8條
國土計畫使用許可申請辦法 第8條
已許可之使用計畫辦理變更,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變更原核准興辦事業計畫性質者,申請人應依本法
第二十三條
第二項至第四項所定管制規則規定重新申請使用;符合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土地申請使用許可認定標準規定者,應依
第二條
至前條規定辦理。 前項重新申請使用,於主管機關核准前,應廢止原使用許可,其程序並得併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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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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