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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使用許可申請辦法 第8條

已許可之使用計畫辦理變更,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變更原核准興辦事業計畫性質者,申請人應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所定管制規則規定重新申請使用;符合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土地申請使用許可認定標準規定者,應依第二條至前條規定辦理。 前項重新申請使用,於主管機關核准前,應廢止原使用許可,其程序並得併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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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