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許可之使用計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未變更原核准興辦事業計畫性質者,應依
第二條至
第七條規定之程序辦理變更:
一、增加或減少原許可計畫範圍。
二、變更土地使用配置。
三、增加使用項目。
四、增加使用強度。
五、變更屬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規定應由國土計畫審議會同意之情況特殊或例外情形,或本法
第二十八條第四項所定影響費數值。
已許可之使用計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申請人得製作變更內容對照表送請主管機關同意,免依
第五條及
第六條規定辦理:
一、前項第一款因地籍測量、分割或坐標測量誤差、誤植,或因政府依法徵收、撥用或協議價購土地,致增加或減少原許可計畫範圍。
二、前項第三款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認定增加使用項目不影響原興辦事業設施使用之相容性。
三、變更使用許可計畫所載之土地使用管制要點,且未涉及前項各款規定情形。
四、變更住宅社區開發計畫之維護管理事項。
五、變更申請人、計畫名稱、使用地名稱或更正書圖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