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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使用許可申請辦法 第14條

依原區域計畫法核准之開發許可,其失其效力之認定,依第十二條規定辦理;其開發許可案件應辦事項及收受使用許可通知之日起算方式,應依原區域計畫法及其法規規定辦理。 依原區域計畫法核准開發許可之廢止,依前條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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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