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土計畫使用許可申請辦法
› 第14條
國土計畫使用許可申請辦法 第14條
依原區域計畫法核准之開發許可,其失其效力之認定,依
第十二條
規定辦理;其開發許可案件應辦事項及收受使用許可通知之日起算方式,應依原區域計畫法及其法規規定辦理。 依原區域計畫法核准開發許可之廢止,依前條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3條
看 國土計畫使用許可申請辦法 全文
第1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